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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酿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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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10月,木材老板蒋某(已判刑)以4050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县桥乡大塘村大冲山场的杉树,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规划5年采伐完毕。时任某林业站站长的林某,在合同上签了名。2002年4月,蒋某以村里名义向林业站申请木材采伐指标。林某带人到山场进行了伐区调查,并于同月核发了采伐100立方米木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002年8月,蒋某再次以村里名义向林业站申请采伐指标。林某安排技术员谢某等人到大冲山场进行伐区调查,并于同月核发了采伐40立方米木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作者 邱有元
出处 《湖南林业》 2006年第2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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