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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與台灣地區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制度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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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概述在大陸法系的專利制區中,實用新型專利俗稱"小發明",是為了那些創造性不太高但很實用的小發明提供專利保護的制度。例如德國、日本的專利制度中,都有關於實用新型專利的規定。中國大陸自1985年4月1日開始實施專利制度後,由於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批實行"初步審查"制,授權速度快,受到產業界的追捧,申請量逐年增加。而台灣地區於1949年建立起實用新型專利制度,早期實用新型專利審查與發明專利審查一樣,採用"實體審查"制,2004年7月實行新的專利法之後,改為採用"形式審查"制。
作者 魏徵
出处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06年第4期52-55,共4页 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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