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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投资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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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转投资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能损害公司相关者利益;也可以最大限度实现公司人格,拓宽公司盈利空间。新公司法从投资对象和投资数额两个方面对其加以限制,但是没有规定违反限制转投资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违反对象限制转投资应认定为无效行为,而违反公司章程对数额限额的转投资应认定为有效行为。
作者 张晓东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6年第11期48-,50,共2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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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2]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54.

共引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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