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把检举腐败活动当成一项个人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把检举成果(打击惩处贪官)看成公众获得公共收益。执法部门侵权的同时也往往存在司法领域中腐败的情况。腐败的检举工作具有外部性,检举腐败的收益与成本是不对称的,公众检举腐败的意愿低,即出现反腐败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政府可以通过设定合适的举报奖励额度,有效地打击腐败。作者设计了一个存在外部监管机构能提供有效监管的三方博弈模型。在当前立法建设取得成绩的时候更应该提高人大的监督管理地位,这会有效地制止司法领域中的腐败行为,并应采取相应的对策。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98-201,共4页
Study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