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关于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仅仅依靠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手段已不足以对严重危害环境行为进行有效的防治。从环境立法价值取向的转变以及环境犯罪的特点等方面分析,结果都表明确立环境犯罪危险犯是必要的且具有可行性。应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在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使其适应有效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现实需要。
出处
《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
2006年第6期41-42,共2页
Journal of Tianjin Manager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