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施《价格法》的十年是价格管理和改革迈上新台阶的十年,当前经济社会条件的显著变化给价格管理带来新问题,要求有适应后WTO时代的《价格法》。现行《价格法》自身尚不够成熟,有的条文重复或者含糊,增加了操作难度,价格干预程序复杂、权限过于集中不利于地方政府对突发价格事件进行管制。当前需要在立法理念、立法技术等方面进行变革,维护母法地位,体现"管大、管少、管好"的原则,增加体现WTO规则、规制价格歧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反价格垄断的内容,明确物价部门对价格垄断的查处权。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47-51,共5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