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法律适用是从法律到事实的演绎逻辑模式;与此相对的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关注,其整体的逻辑进路是从事实到法律的归纳模式,这两种对立的逻辑模式为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留下相当大的逻辑适用空间。法院正是在对前述两种逻辑推理进行跟踪后,为自己适用法律创造了必要的逻辑条件。在一种刻意保持中立的立场上,法院运用演绎和归纳两种逻辑模式对法律和事实的适用进行来回演示,并不停减小二者的适用差距,最终使两种对峙的逻辑推理畅通对接,得出自己法律适用的结论,为判决的作出奠定基础。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2期101-107,共7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