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程序中,案卷真实性较强与羁押普遍化这两个特征决定了审限制度存在的必要。就全国范围而言,最高法院从2000年开始启动的治理运动并没有根治实践中较多存在的超审限问题,这种状况与制度改革未能同步进行有关。在制度层面,超审限问题的主要原因可归于某些类型案件、特定诉讼方式的审限压力较大,以及程序简化改革的力度不够。可行的改革思路是区分被告人被羁押与未被羁押的案件设置不同审限,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和特殊诉讼方式的案件设置较长的审判期限,以及从配套制度改革的角度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2期90-100,共11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