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电文的制度基础在于数据电文的概念以及由电子签名、确认程序与推定规则组成的归属规则之上。虽然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规定数据电文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我国《合同法》也做出了这种规定,但电报、电传、传真不宜由立法明确归入数据电文之列,否则会导致规范适用上的冲突。我国《电子签名法》上的电子签名立法模式过于狭隘,忽略了对私法环境下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3期27-32,共6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