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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关系的法理基础——兼议司法权的民主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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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主权与现代政府的代议性质决定司法机关作为立法机关的一个分支机构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可能的,故司法独立是民主的一个悖论,为此,法院选择司法克制主义逃避与民主直接对立,但其民主性欠缺使其不断接受"反多数困境"的指责,民主与自由可否得兼遂成为代议制永远的创痛。我国宪政体制可避免这一缺陷,但须于理论上明确下级法院的"国家性"与地方人大的"地方性",结合宪法与法律释义,从而确立地方人大无权监督地方法院,保证审判独立。
作者 郑贤君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3期20-26,共7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共引文献8

同被引文献29

二级引证文献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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