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者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权,不仅否定了劳动合同的本质要求,加重了法律之间的冲突,而且会严重困扰司法机关的争议处理行为;有关服务期合同的规范因其适用范围的限制和"服务期"合理性审查标准的缺失对劳雇双方的权利保护将产生不利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规范内容却给予了用人单位对该协议的单方控制权。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4期81-84,共4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