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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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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确立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大突破。2001年12月25日,
作者 韩霞
机构地区 西北政法大学
出处 《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 2008年第4期124-12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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