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和解的司法改革中,来自大众层面的质疑主要集中于对"以钱赎刑"变相合法化的担忧与困扰。刑事和解合法性、正当性的根据首先在于当事人在和解过程及结果达成中自愿性及自主性的实现。刑事和解中影响当事人自愿性、自主性的强制因素有来自于司法机关、律师或者当事人方面的影响,但因强制因素影响力的不同,刑事和解仍存在当事人自愿性、自主性的空间,刑事和解的制度完善重在通过抑制强制、实现自愿的诉讼机制建构,有效防范"以钱赎刑"的现实危险。
出处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4期78-83,共6页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山东省社科规划研究重点课题"我国确立刑事和解的现实困扰与配套机制研究"(06BFZ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