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许多人开始选择旅游来缓解工作压力。与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是较为常见的方式,但旅游合同的违约行为却常常导致精神损害的发生。这类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问题在国外的立法中已有所体现,而我国立法对此问题的缺失,导致实践中相同案件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
出处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S1期95-96,共2页
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