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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5]4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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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我区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顺利推进和按期完成。
出处 《内蒙古政报》 2005年第4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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