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这一问题 ,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很多争议 ,正确的界定这一范围 ,不仅有助于维护司法统一 ,而且也是探讨其他问题的基础。本文认为 ,对于此项制度而言 ,“犯罪行为”只具有程序上的意义 ,该程序的提起并不以被告人被课处刑罚为前提。也正因如此 ,共同犯罪中不论其是否被判处刑罚 ,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 ,对“物质损害”应作广义的理解 ,并将精神损害赔偿也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以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 。
出处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91-93,共3页
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College of Hebe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