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02年版)已于2004年1月1日生效,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Ⅶ章的规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成为强制性规则.在<国际危规>中有大量的需主管机关批准和认可的条款规定,作为海运危险货物的主管机关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按照<国际危规>的要求履行批准和认可权力,避免危险货物因无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认可证书而造成船舶或货物滞留.本文试图通过对<国际危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以为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执行这些条款的建议.……
出处
《航海技术》
北大核心
2004年第z1期105-112,共8页
Marine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