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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格式合同制度的若干思考

On the Rules of form contract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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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即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定,相对方只能对该拟定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进行协商的合同.我国的经济现实要求我们健全格式合同的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的综合调控机制,来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以维护合同正义,保护消费者.
作者 刘效东
机构地区 济南大学
出处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 2003年第1期14-17,共4页 Journal of Qingdao Ocean Shipping Mariners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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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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