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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厅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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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出处 《河南林业》 2003年第6期11-1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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