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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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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03年6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4个月)。列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3年第13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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