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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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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要求,经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清理。
机构地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3年第16期10-17,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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