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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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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
机构地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3年第22期19-2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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