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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加强出口肉禽养殖用药管理,确保出口禽肉质量卫生安全,是提高我国畜牧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出口肉禽饲养环节的兽药使用管理工作。二、出口肉禽养殖场(户)使用的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应首选已取得《兽药GMP合格证》企业(车间)生产的产品,严格遵守国家兽药使用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第22号令)规定的兽药产品,不得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02年农业部第193号公告)所列产品及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不得使用进口国明令禁用的兽药,肉禽产品中不得检出禁用药物。对进口国允许使用的兽药,应严格执行停药期规定,出口肉禽产品中的兽药残留不得超出进口国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三。
作者 王丽
出处 《北方牧业》 2003年第9期19-2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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