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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的保证合同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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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案: 2000年11月4日,书堂镇村民韦其与松竹镇村民骆明达成口头协议,韦其向骆明提供柑桔等水果,由骆明运往江苏等地进行销售。同时,韦其聘请邻居徐军担任押货员。骆明收到韦其的前3批货物后,均及时支付了全部货款。韦其未向骆明提供发票及收条。2000年12月1日,当韦其正要向骆明提供第4批货物时,骆明对他说“现在资金紧张,能否推迟1个月付款?”韦其予以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出处 《湖南农业》 2003年第20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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