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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美国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NDTL)的考察报告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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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Non-Deposit-Taking Lenders,以下简称NDTL或者放贷人)是指从市场借入资金并主要从事发放贷款这一业务的公司。美国NDTL发展的基本情况:(1)NDTL的机构数量较多,有的NDTL规模大于银行;(2)NDTL的机构类型多样,业务对象主要是小型业主和消费者;(3)NDTL在市场中具有相对的竞争优势,有的银行收购这类放贷人作为自己零售网络的一部分;(4)一些商业模式不好的NDTL对美国次贷危机也有贡献。美国对NDTL的监管:(1)与存款类金融机构相比,监管者对NDTL的监管较为宽松,监管的强度在下降;(2)对NDTL的监管属于州立管制,不存在联邦管制;很多州的NDTL监管机构为银行业监管机构,也有一些州为州务卿办公室;(3)对消费类NDTL的监管远远强于对商业类NDTL的监管,从事消费类放贷的公司必须有州放贷牌照,而商业性贷款公司一般不需要牌照。最近15年针对消费类NDTL的监管问题得到进一步重视;(4)NDTL的市场准入:组织形式上基本没有限制。最低资本金要求低,没有对权益负债等比例限制,这些成熟市场中市场力量可以解决;(5)NDTL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其他融资渠道很多,融资方式灵活,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获取资金;(6)NDTL业务种类广泛,经营区域不受限制,但是跨区经营需要按该州法律注册;(7)一些州对消费类NDTL的贷款利率没有设定上限,而另一些州则通过"反高利贷法"设定了利率上限,违反"反高利贷法"的放贷人将受到惩罚。不过,业界普遍认为美国反高利贷法实际上不起作用;(8)放贷人与其他商业实体一样纳税,并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放贷人通常给主要的征信机构提供信息报告,报告格式由消费者数据信息协会设定标准;(9)放贷人可以自由刊登广告,但同时要披露重要的信贷条款;(10)放贷人在市场退出时,根据美国联邦破产法典进行清算美国NDTL经营中涉及(并非专门针对NDTL)的联邦一级和州一级的法律类别多样,涉及面广:(1)州牌照法律;(2)贷款真实性法案(TILA);(3)平等信贷机会法案(ECOA);(4)公平信用报告法案(FCRA);(5)追债法案;(6)金融隐私法等。通过这些法律,以求保护消费者、投资者,维持市场的公平和效率。美国的监管体系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也有其弊端。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是非常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的。基于对美国的调查,并结合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调研组认为,发展我国的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是非常必要的,这对于开放信贷零售市场、提升信贷市场活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报告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出处 《西部金融》 2008年第9期11-17,4,共8页 West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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