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7月,某开发公司承建了该市某处排水工程.施工中,该公司在一路面上开挖了一条长10米、宽1米、深2米的水沟.为保障行人安全,公司派人在水沟两侧设立了防护栏和红色标志灯.但不知为什么,防护栏有1米多的空隙,而且,几天后,红色标志灯也不亮了.某日夜晚,朱某骑自行车经过,由于天黑看不清路面,他正好骑入防护栏的空隙处,连人带车掉入沟内,造成腿部骨折,朱某为此支付医疗费5000元.后来,朱某找到开发公司,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而开发公司认为,自己在施工处设置了明显的路障和标志灯,已履行了义务,并拒绝了朱某的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