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 ,关于二审的裁判方式上均设置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制度 ,作为本着“有错必纠”原则、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 ,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由于这一制度理论上的先天不足以及实践当中理解操作不当 ,使得司法实践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 ,因此有必要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完善。
出处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6期86-87,共2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dministrative College and Shandong Economic Management Personne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