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土流失是自然过程与人为活动叠加的结果,它既可成为祸害的源头,也可构成水土资源转移的方式.就其危害的方面来说,显然应予控制,但从其资源的性质来看,又应加以利用.尤其不可在消除一种生态损害时又在制造另一种新的生态损害.这就决定了对水土流失应实施适度治理.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适度治理中"适度"的基本标准是冲淤平衡,即着重考虑河道、河口三角洲及海岸线的稳定,且兼顾全流域的利益,将水土流失控制在一个适宜的范围,并采用"补偿"的办法减轻流失区因此继续承受的损失.具体操作中宜实施总量控制,以达到"适度"时的泥沙量作为基本控制量;在总量不变的前提下,适当分配各流失区允许的泥沙流失量,以便各流失区进行符合自己实际的治理.以此实现水土资源的合理配置,获得全流域的利益最大化.
出处
《水土保持学报》
CSCD
北大核心
2002年第5期1-4,8,共5页
Journal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