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海市精神卫生地方立法工作历时5年余,经过各方努力,<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在2001年12月28日经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2002年4月7日正式实施.由此标志着我国大陆第一部较为完善的、严格遵循国际上精神卫生立法有关基本原则的地方性精神卫生法规正式出台,上海市的精神卫生工作也从此将在法律保护下取得更大的发展.
出处
《上海精神医学》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期5-9,共5页
Shanghai Archives of Psychia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