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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的开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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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业的承诺外国证券机构可以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
出处 《理论参考》 2002年第S1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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