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作为对过去发生的案件的回溯过程是通过证据来实现的。确立可操作的、符合诉讼规律的证明标准 ,是准确地进行证明活动、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前提。随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推进 ,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的深入 ,以及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明标准的反思与检讨 ,一向被认为具有坚实理论基础的证明标准具有了某种不现实性与理想化倾向 ,刑事证明标准需要完善。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2年第6期63-68,共6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