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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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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机电产品出口已成为发展我国外贸出口的重要推动力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十五"期间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形势,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机电产品出口工作,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出处 《四川政报》 2002年第1期9-1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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