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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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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出处
《四川政报》
2002年第16期4-7,共4页
关键词
律师事务所
司法行政部门
管理条例
执业律师
分类号
D926.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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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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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J]
.司法业务文选,2002,0(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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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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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J]
.新法规月刊,2002,0(3):13-17.
6
司法部关于修改《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决定[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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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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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11(3):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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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12(12):10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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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19):15-15.
10
司法部关于修改《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决定[J]
.司法业务文选,2004,0(36):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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