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解决我省退出市场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供销社社员股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个人债务的兑付,切实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确保社会稳定,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的政府专项借款已先后分批次转贷各地。从前一阶段执行情况看,各地认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银发[2000]35号,以下简称《规定》)开展兑付工作,基本上做到了专款专用和有效运用,但有的地方却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对借款使用管理不严,未按规定专款专用,以致出现挤占、挪用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央专项借款使用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地及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照《规定》中关于专项借款的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及还本付息等有关条款,立即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检查本地区是否存在对借款管理不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