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律师法》集中突破了执业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三大瓶颈。但是这也在新、旧法的效力与对接等方面给检察实务带来很多议题,对检察业务产生重大影响。正确对待这些影响有利于推进我国法治文明进程。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1期58-59,共2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