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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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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1年第3期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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