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为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监督实施。此《规定》下发之前,已经依法开办而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要按本《规定》进行整改、规范。有关部门要在换证验收中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1年第8期42-43,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