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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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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
机构地区 税务总局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8期47-48,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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