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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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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经贸部:你部报来的《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的请示》收悉。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答复如下:关于外经贸企业职工持股会的登记问题,仍应严格按照1994年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企业试点暂行办法》(国函[1994]54号)
机构地区 国务院办公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1年第20期36-,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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