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规定,国务院决定,2001年12月31日在全国进行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单位及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为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普查的重要意义这次普查的目的是摸清我国各类基本单位的数量,全面了解各类单位的组织形式。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1年第29期13-14,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