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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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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藏自治区、青海省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报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青政[2001]83号)收悉。同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1年第34期4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关键词
人民政府
自治区
青海省
行政区域界线
协议书
国务院
分类号
D67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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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1).
2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0).
3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1).
4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0).
5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0).
6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1).
7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4).
8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与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2).
9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0).
10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1年 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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