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框架的逻辑起点和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本质的透析中,揭示了契约下的土地利益分配;进而阐述各种制度性和非制度性权威对农民土地利益的恣意妄为,以及国家法在面对权力时所表现出的尴尬。对此,必须从法律上真正还权于民,赋予农户排他性的,可永久行使、转让和继承的产权;并通过对权力的正当程序控制和诉求途径,使这种权利神圣化。农民利益的保障最终依赖于乡村法治秩序的重构。契约型权威和契约性法律的创建以及农民法律意识的重塑则是重构的关键。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8期15-19,共5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