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认为,刑诉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即是逮捕的条件,作者认为这并不是逮捕条件的全部内容。刑诉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转化为逮捕的规定,同样是刑诉法规定的逮捕的条件,这两条规定与第六十条规定之间是并存关系,而非补充、修政的关系。实践中存在着对于需要补充侦查但不符合取保候审、监督居住条件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难以执行的问题,这是立法上的疏漏造成的,因而需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正。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1年第7期39-41,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