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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连上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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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报载,从8月1日起,无锡市正式实施《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规定主管领导未能有效地预防下级的职务犯罪,须负“连坐”责任,受到相应处理。 下级“出事”,上级“连坐”,很有必要!因为下级的“出事”,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与某些上级有一定关系。有的领导好大喜功。
作者 张君明
出处 《江淮法治》 2001年第11期34-34,共1页
关键词 株连 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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