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同志 : 去年 5月底 , 邻村范某将所承包的 1.2亩责任田转包给我 , 作为取土制砖之用 . 双方议定 : 第一年开采泥土前 , 由我付给范某 5000元定金及 1000元青苗损失费 ; 第一年结束之后 , 由我每年给付 1000公斤水稻给范某 . 合同签定后 , 我按合同付给了定金及青苗损失费 . 6月底 , 该村村民委员会认为范某无权转让、改变耕地用途而终止我与范某间的协议 . 我找范某双倍返还定金 , 以及退还青苗损失费 , 及赔偿制砖工棚设施等损失 . 他却称损失是我造成的 , 与他无关 . 请问 : 私自转让、改变耕地用途 , 损失该由谁负 ? 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