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此文从剖析调解制度所具有的独立诉讼价值的角度出发 ,赞同调审结合的诉讼框架 ,不主张调审分离。但相对于“偏重调解”而提出的“淡化调解” ,作者并不赞同 ,民事审判目标的实现不能仅据调审分离或二者并行不悖的二元论或仅突出判决即可实现 ,更关键的命题是针对这一长期以来占优势的制度如何通过制度重构来利用其价值。因此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革时 ,作者认为“疏”比“堵”更具意义 ,并提出重构法院调解制度的几点设想。
出处
《法学杂志》
2001年第4期47-48,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