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以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谈起 ,运用一般合同法的理论区分了合同解除与违约行为的不同 ,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权利的行使而非违约 ,劳动合同中以违约责任来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应视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最后并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提出一点浅陋的立法建议。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z1期48-49,共2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