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鉴定在中国古代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无冤录序>一文中说:"大辟之狱,自检验始."说明司法鉴定的运用最早是与刑事案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据<礼记·月令·孟秋之月>中记载:"是月也,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缚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据汉人蔡邕对此的解释:"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而"瞻焉、察焉、视焉、审焉,即后世检验之法."①将在伤害案件中对被害人的伤势检验,作为正确定罪量刑、保证司法公正的必要程序和手段.可见至迟在先秦时期,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就已经在审判中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运用.而从可知的史料记载来看,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比较完备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在战国时期开始形成的,它以后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01年第1期61-63,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