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古代周王朝时期,司法职官为了办案的公平,对于某些如斗讼等案件,在判决之前,少不了要来一番"瞻伤,察创,视折"的检验工作.<礼记·月令·孟秋之月>记载:"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据此,则我国有关法医的检验制度,至少早在周朝已经建立并付诸实施了.可是,对于<礼记·月令>篇的成书年代迄今未有定论,因此也有人认为<月令>的记载可能根据<吕氏春秋>十二纪的首章而来,不过无论如何,两书有关周王朝礼仪制度的内容,大体按照当时所传史料编写而成,则是肯定无疑的.此后,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所载,对于当时法医检验的种种内容,已经有"斗啮断人鼻或耳,若指若唇","或与人斗,决人唇,论何也?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01年第1期64-66,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