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信访实践中,检察机关常常遇到涉及行政机关非法行使行政权和公安机关非法行使侦查权的信访事项。但由于现行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定位局限性,导致检察权无法对行政权和侦查权进行有效地监督。因此出现了信访人反复上访、超级上访、缠诉上访和进京上访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文章从构建"和诣社会"的角度深入分析检察权制约行政权和侦查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在立法上要赋予检察机关在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同时提出在实践中进一步建立健全制约行政权和侦查权的有效工作机制。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z2期283-284,共2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